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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未经公布不得收费

2020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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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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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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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

  “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化

     《通知》中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相关管理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在通知中明确了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大类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此外,《通知》强调,在此10项之外,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第二部分为“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要求。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关系、收入确认原则、财务处理及票据处理要求等。

  第三部分提出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后的工作量统计要求。明确了邀请方和受邀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后,医疗机构内部和整体区域范围内的工作量统计标准。

  第四部分附件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内容,依据是《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中临床准入的相关技术要求。  

  通知要求,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机构,应在不增加患者整体费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医疗收入分配比例,签署约定协议。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医疗机构应明确区分线上、线下医疗服务收支管理;机构间结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计1次工作量;由接诊医疗机构和受邀方共同完成,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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