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精药品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3.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仅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4.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5.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以上即是酷客健康考试-药师频道为你分享的“【备考笔记】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麻精药品定点经营资格审批”内容。关注更多医疗疾病资讯、营养健康、中医养生等科普以及医药健康考试相关内容,本站将及时与你分享。酷客健康,医疗健康新通道,尽请关注!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