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要求北京市、天津市、吉林省、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金华市、安徽省滁州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成都市、DRG付费国家试点城市医疗保障局:
为统一医保结算清单数据采集标准,提高医保结算清单数据质量,促进医保结算管理行为规范,提升医保管理绩效,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有关要求,制定医保结算清单填写规范。
规范中提出八项基本要求
(一)医保结算清单是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住院、门诊慢特病、日间手术等医疗服务后,向医保部门申请结算时提交的数据清单。
(二)医保结算清单数据指标共有190项,其中基本信息部分32项、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部分6项、住院诊疗信息部分57项、医疗收费信息部分95项。
(三)医保结算清单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及时、规范,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反映患者诊疗、医疗收费等信息。
(四)医保结算清单中常用的标量、称量等数据项应当使用国家和医保、卫生行业等相关标准。其中,诊疗信息数据指标填报主要来自于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医疗收费信息数据指标填报口径应与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信息一致。
(五)西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手术和操作代码应当统一使用《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中医疾病诊断代码统一使用《医疗保障中医诊断分类与代码》,日间手术病种代码统一使用《医保日间手术病种分类与代码》。填写疾病诊断、手术及操作项目时应当同时填写名称及代码。
(六)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相对应项的序号。
(七)凡栏目中标注“*”的代表选填数据指标,其他项目为必填数据指标,有则必填,无则空项处理。
(八)凡栏目中有“……”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添数据指标。原则上,增添数据指标前应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备。
还规定了数据采集标准
(一)基本信息数据指标。
基本信息部分:32项数据指标,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身份识别。
(二)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数据指标。
门诊慢特病诊疗信息部分:6项数据指标,主要反映门诊慢特病患者的实际诊疗过程。
(三)住院诊疗信息数据指标。
住院诊疗信息部分:57项数据指标,主要反映患者入院、诊断、治疗、出院等全诊疗过程的信息。
(四)医疗付费信息数据指标。
医疗付费信息部分:95项数据指标,主要反映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结账时的实际医疗费用。医疗收费信息与“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信息一致。
同时还对清单填写中的主要诊断、其它诊断以及手术和操作填报分别做出了细化的要求说明。
附官方发布文件附件信息:
附件1: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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