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医政医管局下发通知,关于修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的内容。通知中表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委决定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二十八条修订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原本于2006年3月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是: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这是否意味着可评价医疗机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的评价机构门槛变低?还是意味着可评价机构数量增多?是严是松,还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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