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2011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可以帮助大家在阶段复习阶段更快更准确地把握住考试重点,轻松备考!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1.经营者定价原则: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

   (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2.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

   (1)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经营者不得有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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