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国内试点五大建议这是大家最想知道,最想了解的问题。下面环球医学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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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药物创新,鼓励创新药早日进入我国市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用药需求,《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提出:开展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试点。选择部分新药开展试点,对因临床试验和审评审批占用有效专利期的时间,给予适当专利期限补偿。这是我国药品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

  建立有深意:

  1、产业角度:激励药物创新

  2、贸易角度:鼓励创新药入华

  3、审评审批角度:推进审评审批提效

  展开试点的思考与建议:

  一是有关补偿产品范围及专利范围。

  我国纳入专利补偿试点的产品应以化学药品为主,以化学药品作为突破口,试点结束后扩展到全部产品范围。纳入补偿的专利范围为产品专利和用途专利,其中产品专利是指活性成分专利,包括单一成分或复方成分,活性成分的酯或盐。可延长的用途专利仅限于与已批准上市药品的用途一致的用途。试点期间暂时不考虑工艺专利的补偿问题。制剂专利可考虑给予补偿,但仅限于新型给药系统专利。

  二是申请专利补偿的条件。

  我国应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药品专利可以申请补偿:

  (1)产品在上市或销售使用前已通过监管机构的审评;

  (2)该产品首次被批准上市或销售使用;

  (3)申请提交前专利未到期。

  (4)必须是已上市药品目录集中已经登记的专利;

  (5)每个获批上市药品仅能选择一项专利申请补偿,且每个产品的专利补偿仅有一次机会。

  三是专利补偿期的计算。

  建议我国的专利补偿期=药品获批上市日-专利申请日-5年,规定单项专利补偿期上限不得超过5年,剩余有效专利期不得超过14年。由于获批上市日和专利申请日是确定的时限,不容易产生争议。专利补偿期也适用研究豁免侵权(Bolar例外)。

  四是专利补偿期申请与批准。

  在专利补偿期试点期间,应规定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补偿申请,以推算性计算方式确定专利补偿期限,减少药品监管部门的补偿期确认时间,提高专利补偿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和批准时应予以公示,并颁发专利期补偿证书。

  五是建立专利补偿异议程序。

  虽然上述建议的专利期补偿计算方式争议较少,但可能存在专利期是否应该补偿,申请专利补偿的专利是否符合补偿条件的争议,因此,建立专利期补偿异议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建议通过正式书面异议申请、公开、非正式会议沟通、公开听证等方式解决异议。

  结语<<<

  药品专利期补偿制度是一个鼓励创新的制度,从单个药品来看,会延迟原研药的仿制药进入市场,但其鼓励创新,吸引创新药尽快在我国上市的作用十分明显。该制度不是一个鼓励的制度,应予专利链接、数据保护、强制许可等制度共同设计,实现鼓励创新与促进仿制的双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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