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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执业药师 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食药监发〔2018〕25号

  各县食品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开展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鹤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开展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集中治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挂靠(以下简称“挂证”)行为专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治理,曝光处理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形成强大威慑,有效遏制“挂证”行为,保证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充分发挥其岗位效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治理内容:集中治理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中存在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执业资格证书违规提供给非工作单位使用的行为。

  三、治理时间及事权划分:集中治理时间为自6月5日至7月5日。市局负责受理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各县局负责所辖地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办理。

  四、工作措施

  (一)收集线索

  1.面向社会公开“挂证”行为的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市局举报投诉电话:0468-12331、 0468-3340283

  市局受理举报、投诉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南三道街1号(鹤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对受理的举报和线索,通过网络、电话、函询、实地调查、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摸排,重点掌握执业药师的执业情况。

  3.加强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监管,将多次检查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倒逼企业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未持有《执业药师注册证》或《执业药师注册证》超过期限的执业药师,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

  (二)依法处理

  1.对“挂证”的执业药师,由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工作。

  2.对于违规企业要进行严格检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要求,采取收回或者撤销GSP认证证书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零售企业,要依法处理。

  3.对社保或医保未在注册企业参保以及尚未参保的执业药师,经核实确能在企业在岗履职的人员要区别对待,既要打击企业执业药师“空挂”违规行为,又要保护当事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曝光

  在局网站公开曝光违规企业和执业药师“挂证”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总结提高。本次整治工作由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法制科、人事教育科、办事中心窗口、食品药品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组成整治工作小组,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于7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上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科。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局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有重点、有目标地开展整治工作,并于6月10日前,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收集线索,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集中整治,确保工作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举报问题和线索要逐一核实处理。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监督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企业自查、警示约谈、现场核查等手段,大力整治和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对核实确认“挂证”行为的当事人、经营企业,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使“挂证”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3)强化整治宣传,巩固整治成果。要加强集中治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将工作进展和重要举措向社会公布,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治理“挂证”行为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医药行业协会、QQ群、微信群、日常监管等方式方法,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指导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主体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并加大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

  ( 4 ) 加强培训,增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素质。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员工加强药学专业培训,积极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提高执业药师考取率,不断扩充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队伍。

  ( 5 ) 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在开展整治和规范的同时,要把整治工作与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结合起来,将执业药师“挂证”的行为,列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监管措施,将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的核查工作作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管频次,确认其是否有“挂证”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