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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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