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一、概念(掌握)1.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2.处方外配: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掌握)1.审查和确定的原则(1)保证医保用药的品种和质量。(2)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3)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2.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5)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6)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外配处方管理(1)外配处方由定点医院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2)处方有药师审核签字,保存2年以上备查。(3)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作好各项管理工作。(4)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4.协议(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2)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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