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试
流 程
考试大纲10月9日 网上报名1.20截止 现场审核1.27-2.9 技能考试6.9日开始 综合笔试8.25 成绩查询10月19日 证书注册2年内
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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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01号),2019年将在全国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019年在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新增)、福建、湖南(新增)、广东(新增)、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新增)12个地区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含缺考考生)。2019年组织傣医专业、中医(朝医)专业考试。2019年继续开展哈萨克医专业考试试点。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使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2019年版》,中医、中西医结合实践技能考试使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实践技能考试部分)2016年版》,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使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使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19年版)》。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8月23、24、25日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2019年组织傣医专业、中医(朝医)专业考试。2019年继续开展哈萨克医专业考试试点。

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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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质、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基本操作、辅助检查以及病例分析六部分。

本大纲自2019年起使用。

二、口腔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本诊疗技术、临床综合思辨能力(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三部分。

本大纲自2019年起使用。

三、公卫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公共卫生及其相关临床医学问题的能力。包括公共卫生职业素质、临床基本技能、公共卫生案例分析以及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四个部分。

四、中医类:

实践技能考试重点考查。中医、中西医结合实践技能考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实践技能考试部分)2016年版》。

五、乡村全科助理医师:

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考查内容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中/西医基本操作、公共卫生等项目,沟通与协作能力、人文关怀等职业素质的考核融合到各站中。

附:2019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大纲

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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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和特别说明: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2.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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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是在每年1月份-2月份左右,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具体时间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9年1月16日至1月28日24时;
 
(2)现场报名时间:2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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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步骤2、参加报名前请先确认是否已注册,如果没有,请先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该用户名可用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放的所有考试报名(注意: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将不能被更改,请选择容易记忆的用户名并牢记该用户名和密码)。

步骤3、用上一步骤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并完善“个人信息”项下相关内容。

步骤4、在“考试报名”项下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步骤5、报名完成后,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

二、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考生在考点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办理交费手续(如所报考的考区开通了网上缴费功能,可在规定的缴费时间段内进行网上缴费)。

重要提示: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报名|审核时间地点汇总

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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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2019年全国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6月15日-6月21日。2019年起部分地区临床技能采用新三站试点考试,根据目前通知得知试点地区考试时间为6月10日-6月23日,部分地区可能略有不同,具体请以准考证为准。

二、2019年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6月15日至21日,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为8月23日至25日。医学综合笔试(纸笔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2.5小时。医学综合笔试(计算机化考试)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2个小时。军事医学内容加试考试时间为8月23日,其中,执业医师为17:00-18:00,执业助理医师为17:00-17:30。短线专业加试考试时间为8月23日17:00-17:30。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临床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日程表(纸笔考试)

日 期 时 间 考试内容
8月24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8月25日(星期日) 上午09:00-11:3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四单元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临床助理医师)日程表(计算机考试)

日 期 时 间 考试内容
8月23日(星期五) 上午09:00-11:0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00 第二单元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口腔助理医师、中西医助理、公卫助理医师)日程表(计算机考试)

日 期 时 间 考试内容
8月24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0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00 第二单元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口腔执业医师、中西医执业、公卫执业医师)日程表(计算机考试)

日 期 时 间 考试内容
8月24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0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00 第二单元
8月25日(星期日) 上午09:00-11:0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00 第四单元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乡村助理医师、中医助理医师)日程表(纸笔考试)

日 期 时 间 考试内容
8月24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临床执业、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日程表

日 期 时 间 考试内容
11月23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0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00 第二单元
11月24日(星期日) 上午09:00-11:00 第三单元
下午14:00-16:00 第四单元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临床助理、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助理)日程表

日 期 时 间 考试内容
11月23日(星期六) 上午09:00-11:0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00 第二单元

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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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各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医用口罩、医用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磨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加考试)。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 100 分,60 分合格。

综合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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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二)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

(三)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为依据。

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无论报考临床、中医、口腔还是公共卫生类别,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执业助理医师增考军事医学考试内容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考试内容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9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2019年将继续实施院前急救和儿科专业加试考试。专业试题共40道,分值20分,计入总分,合格分数线与临床执业医师分数线一致。通过此类考试获得资格的,必须在本专业执业范围内注册执业。如需变更执业范围,按医师注册有关规定执行。由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

考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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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图表、照片或其它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

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注: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民族医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每一道试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提供若干组试题,每组试题共用在试题前列出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从中选择一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有的试题中提供了与病例相关的辅助或假定信息,要根据该题提供的信息来回答问题,这些信息不一定与病例中的具体病人有关。

通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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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1-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成绩查询入口于10月19日公布。

201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执业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600分,助理医师综合笔试满分为300分):

科目 分数线 科目 分数线
临床执业医师 36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180
口腔执业医师 36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180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360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180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60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18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360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18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36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180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291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11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 291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118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323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14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 323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145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354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16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 35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160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 190 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 84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医师 259 具有规定学历的壮医执业助理医师 110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 357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17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 357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176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256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120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180 师承或确有专长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 122

证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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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注册条件: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4、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5、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6、注册变更: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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