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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每年可有20天护理时间

2020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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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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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琼/ 长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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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报道,日前《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已起草完毕,其中从精神慰藉、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方面着手。其中一条表明: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每年可有20天护理时间。详情如下

  吉林长春《老年人权益保障修订》: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每年可有20天护理时间

  原标题: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每年可有20天护理时间

  近日,长春晚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7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精神慰藉

  应常看望或电话问候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老年人合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冷落老年人。应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未定期探望的,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反映,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人身权益

  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劳动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人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老年人退休前所在工作单位发现赡养人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其他家庭暴力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婚姻自由

  子女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其婚后的生活。赡养人、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房屋等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进行书面约定或公证。

  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权拒绝有能力子女“啃老”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与他人或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合法组织签定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及他人不得干涉。赡养人不得因存有异议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护理保障

  适时将新农合人员纳入长期护理险

  适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保障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属于特困供养的老年人、低保边缘户的老年人和高龄空巢老年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住房保障

  符合条件老年人优先安排廉租房补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照顾,应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经济困难且成员均为老年人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房屋改造。

  高龄津贴

  低收入老人可获高龄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向80周岁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每月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向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向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家庭扶助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可有20天护理时间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济、养老和医疗等方面给予扶助。 独生子女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服务设施

  新建小区应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人才培养

  符合条件毕业生从事养老

  可获入职奖励补贴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就业,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鼓励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根据老年人的需求,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

  服务优待

  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外埠老年人

  同享优待

  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老年人可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地铁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费用减免,对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惠乘车。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场所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公安机关为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适老设施

  支持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支持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居民开展既有住宅的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自愿进行家庭设施适老改造的,由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资助。 老年学习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应当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属于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和低保边缘户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法律责任

  不赡养、干涉老年人婚姻的都不允许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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