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资讯政策】国务院批复: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资讯政策】国务院批复: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资讯政策】国务院批复: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2021
05/13
作者头像

王红丽

个人
+
分享
分享到新浪微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A-
A+
【摘要】关于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资讯政策】国务院批复: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国函〔202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你们关于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展。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试点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试点目录。

  三、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细化试点方案和有关监管措施,加强进口药品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河南省开展试点,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确保通关、质量监管等工作可操作、可落地。试点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以上即是酷客健康资讯-政策频道为你分享的“【资讯政策】国务院批复: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内容。关注更多医疗疾病资讯、营养健康、中医养生等科普以及医药健康考试相关内容,本站将及时与你分享。酷客健康,医疗健康新通道,尽请关注!


本文转载自其他网站,不代表酷客健康观点和立场。如有内容和图片的著作权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jiapeng@hqwx.com)
收藏

收藏

为你推荐

河南:2020年医疗管理改革攻坚 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

河南省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 2020/05/1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