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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新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2021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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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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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药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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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医药条例》,《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五月新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医药条例》

       3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医药条例》,《条例》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主持会议并讲话。

  《条例》共9章58条,以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发展为宗旨,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对上海市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与管理、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相关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明确,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发展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提出,各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独立的中医类医院不少于一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市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中医药专家团队赴社区服务、设立专科专病联盟、在基层建立名中医工作室等方式,加大中医药优质资源服务基层的力度。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提出,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强中医药救治能力建设,开展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注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控方案,梳理中医经典名方,筛选有效技术和方法,制定中医药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全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为让药材质量更可控,《条例》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

  《条例》提出,中医药高等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规律和特点,以中医药内容为主,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中医类专业必修课。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并适当增加比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应当全面覆盖院校教育阶段的中医药专业,并作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主要内容。挖掘、整理、传承海派中医流派的学术思想、临床诊疗经验和传统技术,推进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工程,培育海派中医品牌。

  《条例》提出,市医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具有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优质中医药服务。

  此外,《条例》还从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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