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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月 31 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药品保护费、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和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公告指出,属于停征收费项目,并已于 4 月 1 日前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应当足额征收,所收款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公告称,属于停征收费项目,行政相对人预缴相关费用的,允许行政相对人申请退还相关费用,具体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第 53 号公告中的退费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