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干职〔1999〕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2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和《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
二、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一)考试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二)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电子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及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专业为药学或中药学)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为合格。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审核期间,将通过社保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填报信息真实性。报考人员须如实填写本人工作单位、工作年限、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报名流程
1.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examfront,以下简称“网报平台”)进行。报考人员按照“老考生”和“新考生”两类人员管理。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8年度或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北京地区)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报考级别为免2科的“老考生”是指在北京地区成功报考过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余视为“新考生”,台湾居民按新考生管理。
2.“老考生”须于2018年7月25日至8月10日登录网报平台,按照系统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已通过药学或中药学全部3个专业科目的考生,在2018年报考时不可以修改专业。
3.“新考生”报名及审核注意事项
附件1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一、本科专业
2018年9月—现在
1998年7月—2018年9月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科门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07学科门类:理学
07学科门类:理学
0703
化学类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T
化学生物学
070303W
化学生物学
070304T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304W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1
生物科学类
070
生物科学类
071001
生物科学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7W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70411S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S
生物安全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2
生物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5W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部分)
071003
生物信息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0403W
生物信息学
070404W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8W
医学信息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学科门类:工学
0813
化工与制药类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2
制药工程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W
化工与制药(部分)
081305T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4S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26
生物医学工程类
0806
电气信息类(部分)
082601
生物医学工程(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26S
医疗器械工程
0830
生物工程类
0818
生物工程类
083001
生物工程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6W
生物系统工程
081410S
轻工生物技术
083002T
生物制药
081107S
生物制药
10学科门类:医学
10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K
基础医学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临床医学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0201K
临床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100202TK
麻醉学
100302*
麻醉学
100203TK
医学影像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204TK
眼视光医学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0205TK
精神医学
100308W
精神医学
100206TK
100305W
1003
口腔医学类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301K
口腔医学
100401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401K
预防医学
100201
预防医学
100402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S
营养学
040332W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部分)
100403TK
妇幼保健医学
100203S
妇幼保健医学
100404TK
卫生监督
100206S
卫生监督
100405TK
全球健康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5S
全球健康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501K
中医学
100501
中医学
100502K
针灸推拿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K
藏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4K
蒙医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5K
维医学
100506W
维医学
100506K
壮医学
100507S
壮医学
100507K
哈医学
100508S
哈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类
1005
中医学类(部分)
100601K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505W
中西医临床医学
1007
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701
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7W
应用药学
100702
药物制剂(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100703TK
临床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8S
临床药学
100704T
药事管理(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0S
药事管理
100705T
药物分析(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2S
药物分析
100706T
药物化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3S
药物化学
100707T
海洋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9S
海洋药学
1008
中药学类
1008
药学类(部分)
100801
中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2
中药学
100802
中药资源与开发(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6W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3T
藏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5W
藏药学
100804T
蒙药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11W
蒙药学
100805T
中药制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100814S
中药制药
100806T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804W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9
法医学类
1006
法医学类
100901K
法医学
100601*
法医学
1010
医学技术类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部分)
101001
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4*
医学检验
101002
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11W
医学实验学
100309W
医学技术
100312S
医学美容技术
101003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3*
医学影像学
080629S
医学影像工程
101004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6W
眼视光学(部分)
101005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101006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402W
口腔修复工艺学
101007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202S
卫生检验
1011
护理学类
1007
护理学类
101101
护理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100701
护理学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8〕9号)。 b.1998年之前的专业名称可以参照教育部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二、高职高专专业
分类代码
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名称
53
生化与药品大类
5301
生物技术类
530101
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102
生物实验技术
530103
生物化工工艺
530104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5302
化工技术类
530201
应用化工技术
530202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530205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530208
工业分析与检验
5303
制药技术类
530301
生化制药技术
530302
生物制药技术
530303
化学制药技术
530304
中药制药技术
530305
药物制剂技术
530306
药物分析技术
5304
食品药品管理类
53040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530402
药品质量检测技术
530403
药品经营与管理
530404
保健品开发与管理
63
医药卫生大类
6301
临床医学类
630101
临床医学
630102
口腔医学
630103
中医学
630104
蒙医学
630105
藏医学
630106
维医学
630107
中西医结合
630108
针灸推拿
630109
中医骨伤
6302
护理类
630201
护理
6303
药学类
630301
药学
630302
中药
6304
医学技术类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630402
医学生物技术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630404
眼视光技术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630406
口腔医学技术
630407
医学营养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630409
呼吸治疗技术
630410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b.2004年之前的专科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三、中职中专专业
2018年—现在的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2018年之前的专业编码及专业名称
专业类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原专业编码
原专业名称
10医药卫生类
100100
护理
0801
护理
100300
农村医学
新增专业
101100
药剂
0813
药剂
101200
中医护理
0816
中医护理
101300
中医
0814
中医
0815
中医骨伤
101400
藏医医疗与藏药
0820
藏医医疗
101500
维医医疗与维药
0821
维医医疗
101600
蒙医医疗与蒙药
0822
蒙医医疗及蒙药
101700
中医康复保健
0819
中医康复保健
101800
中药
0817
中药
101900
中药制药
0818
中药制药
102000
制药技术
新增专业
102100
生物技术制药
新增专业
102200
药品食品检验
新增专业
注:a.目录源于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教职成〔2018〕4号)。
b.2018年之前的中专专业目录可以参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当时发布的相关专业目录来执行。
附件2
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本人携带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明“仅限用于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使用”),台湾居民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军队成人学历毕业证书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供能证明入学时为现役军人的证件(如军官证、转业证、退伍证等);持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认证书。
(4)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均不受理他人代办现场资格审核事宜。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频道”),进入“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需要收费票据的考生,请于2018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节假日不办公),就近前往各区人事考试机构或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领取时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其他
(一)考试实行封闭2个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2小时后方可提前交卷。
(二)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三)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7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等17项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8〕2513号)规定,每人每科61元。
(五)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8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和《关于2018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8年第1号),对2018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请考生按照2018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8年第1号、2018年第1号和2018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六)考试成绩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公布;证书发放事宜在人事考试频道公布。
(七)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八)纪检监察举报信箱:jjjc@bjrbj.gov.cn
(九)考试咨询电话:12333。
附件:1.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2.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点
以上就是环球网校医考整理的北京2018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公布,请考生不要错过报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