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执业药师的执业挂证行为在全国各地都很普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执业药师执业挂证整顿。网络学校执业药师频道为大家带来福州市长乐区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的通知,详细了解一下这次行动的措施内容吧!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规范全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依法经营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闽药监函〔2019〕64号)以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的通知》(榕市场监管药通〔2019〕161号)(附件1)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含驻店药师,下同)“挂证”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开展自查,营造整治氛围

药品科负责召开部署工作会议,各市场监管所可通过多种形式向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宣传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市局文件精神,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按照文件精神开展自查自纠。

(一)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并填写自查表(见附件2)。

(二)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5月31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省局将会在省局网站公示全省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药品科负责企业自查表、执业药师承诺书于5月31日前签署完毕,并留存备查,同时将签署情况通报给相应辖区市场监管所。

(三)各所应按照省、市局文件精神将执业药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的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督促企业内部员工开展注册情况自查。

(四)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媒体渠道,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让企业、注册执业药师知晓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未能在岗提供服务、执业药师“挂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违法后果。

二、严格检查、依法处罚,确保整治效果

为切实提升专项整治效果,自6月1日起,各市场监管所:

(一)要根据国家局、省局、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GSP认证等认真依法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未能在岗提供服务、“挂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检查活动。通过执业药师履历表、医社保缴交情况、在岗履职情况等综合情况开展核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虚假承诺的应严格依照国家局、省局、市局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对新申请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可以通过核发许可证前的在职审查,综合应用履历表、医社保缴交情况等开展核查,对执业药师、驻店药师不具备在职在岗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要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些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认真总结、联合惩戒,建立长效机制

(一)各市场监管所应于8月27日前完成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表4、附表5报送至药品科,联系人:高咏雯(62680025)。

各市场监管所对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应认真总结,探索建立适合本辖区的长效机制。

(二)对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对药品零售企业依法予以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执业药师将上报福州市局并申请省药监局撤销注册并予以公示。

(三)对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我局将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建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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