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国家药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福建莆田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网校执业药师频道带来此次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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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药品消费环境,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闽药监函〔2019〕64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通过整治,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在2017年部署开展的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基础上,要进行“回头看”,并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2019年药品上市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7号)要求,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整改阶段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属地县(区)级药品监管部门。 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开展内部执业药师注册情况的自查自纠,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5月15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全市各县(区)执业药师注册审批信息清单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于2019年5月31日前在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监督检查阶段

自2019年5月21日起,各县(区)要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要求组织检查: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各县(区)药品监管部门上报市局汇总后,省药品监管局将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同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市局将视各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对存在隐瞒事实、整改不力等情况的零售企业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各县(区)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精心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利用媒体渠道,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宣传,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查整改阶段要及时收集辖区内零售药店自查整改的进展情况,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升全行业对执业药师配备政策要求的认识,督促和指导企业主动开展并做好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要加大对查处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提升全社会对执业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质量管理方面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监督。

(二)从严整治,有序推进。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与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上适当放宽准入标准,其中经营面积大小不做硬性要求,但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对负责处方审核的执业药师不能保证在岗或无法配备执业药师进行处方审核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处方药的经营范围,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在企业新开办、换发证及许可事项变更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版)及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确保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从严惩治,有序推进,平稳过渡,取得实效。

(三)联合监管,推动共治。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鼓励创新监管方式,运用“互联网+药学服务”,不断提高药学的服务水平。 各县(区)局要于2019年8月20日前,对辖区内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报市局药品流通科。

联系人:药品流通科,陈一斌,联系电话:2689205 邮箱:ptfdayl@163.com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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