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国务院批准调整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涉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并予公布。

   第三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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