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执业药师配备不足的情况,已经有多个地区推行远程审方并且制定相关标准。近日,江西省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的通知》,详细说明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开展详情。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带来通知内容。

  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的通知

  赣药监药品经营〔2019〕55 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樟树市药监局:

  2019年4月,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同意萍乡市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工作的复函》(赣药监药品经营函〔2019〕2号),同意萍乡市市场局启动相关试点工作。

  近期,各地陆续向省药监局提出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申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辖区内部分日常管理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试点,试点期限一年。

  二、有开展远程审方试点意愿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属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樟树市药监局)申请,经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不得跨设区市开展。

  三、开展试点的药品经营企业应设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施设备。原则上100家门店以内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不少于4人,每增加20家门店,增加1名执业药师。要使用专业化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做好远程审方数据留存工作,其中电子处方数据留存期限同纸质处方,远程审方影像资料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为药品监管部门开放数据端口和提供远程监管便利。

  四、执业药师远程审方仅作为驻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驻店执业药师,也不得以此降低药品经营企业开办条件。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的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各地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试点药品经营企业门店的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试点过程中,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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